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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办法

时间:2013-02-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部分高等医学院校的要求和委托,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医学研究生基础课程和综合课程入学考试服务。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地测试考生理解、掌握相关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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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部分高等医学院校的要求和委托,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医学研究生基础课程和综合课程入学考试服务。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地测试考生理解、掌握相关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考试设置硕士、博士两级。凡具有研究生招生单位资格的单位均可以自愿参加此项考试。

第四条 医学硕士研究生和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每年各举行一次。

第五条 此项考试的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造成试卷等绝密材料失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设置在各招生单位。各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服务性收费的规定收取考试费。

第八条 考点遇有自然灾害、试题失密泄密、考场舞弊等重大问题,须及时将上述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九条 考务人员由考点负责人、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组成。考点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十条 考点负责人负责考务组织工作,负责并监督各项规章制

度的执行情况及监考员考前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考点工作人员负责考务实施工作,并具体执行本考点考试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及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 考点按照当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务通知》所规定的时间,按时将考生报名信息库及签字盖章的考生人数汇总表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十四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开发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制定的《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完成命审题、组卷工作。

第十五条 医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根据教育部规定时间举行。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务通知》规定时间举行。

第十六条 医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当年《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执行。医学博士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当年《关于做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医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将所有试卷、答题卡收齐清点无误后,将答题卡按科别装入答卷袋内密封。答题卡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人(2人以上)押送到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试卷全部销毁,并将签名盖章的销毁登记表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后,考点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

卡和答题纸。按科别、准考证号顺序每 30份一袋,装入答卷袋后密封。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人(2人以上)押送到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试卷全部销毁,并将签名盖章的销毁登记表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考试的巡考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评卷工作,硕士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5周内向考点下发 ,博士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3周内向考点下发。

第二十条 在各招生单位公布考生成绩一个月内,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持准考证和个人有效证件到招生单位书面申请成绩复核,招生单位核实、汇总申请报告后,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将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两周内通报招生单位。成绩复核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原《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办法》和《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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